行为人在上学期间表现出精神问题,后因此休学。生活过程中对其家人进行殴打并致死,经鉴定,行为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因家庭条件差,其监护人无法为其提供合理的治疗,此种情况系,行为人符合刑事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应当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由政府对其进行治疗。 刑事 特别程序 强制医疗 故意杀人 精神病人 社会危险性 刑事责任能力 刘X丰在上大学期间自年9月12日至10月8日请假,后于因精神状况不佳,自年10月10日开始休学。年9月3日,其因精神疾病医院就诊。年12月17日15时许,刘X丰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号2单元户住处内,对与其同住此处的范X兰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击打范X兰头部、躯干等部位,致范X兰死亡。后刘X丰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范X兰系被打致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分析(鉴定书内容略)认为被鉴定人刘X丰应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刘X丰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刘X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睡觉很少,从不和监友交流。 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为精神病人。行为人对与其共同生活的亲人实施杀害行为,其监护人不能为行为人提供医疗条件,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决定。 一审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刘X丰强制医疗。 在病理学上,精神分裂症的明显特征是行为人表现出的情感淡漠。经外部刺激,行为人的病症会加剧出现,在行为人的情感无法得到发泄时就会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通常情况下,精神病人因为生活能力较低、生活方式特殊等原因就需要与其监护人生活在一起,因此,发病时,造成的危害也就极易发生在监护人或者身边亲友的身上。在对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刑事强制医疗措施进行认定时,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刑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其中,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因监护不力引起;第二,精神病人是否已经患病严重;第三,对患病所危害的法益是否存在较高的危险性;第四,是否使用作案工具;第五,犯罪的性质是否严重。综上,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对他人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后,作为其监护人无法对其尽到严格的看管和照顾,不能提供医疗,法院可以做出由政府可以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以保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为精神病人提供更合适的治疗场所。 在本案中,行为人对其家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该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该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其家庭目前无法提供更好的监管及医疗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条件,应当对行为进行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对行为人强制医疗的申请的意见,该意见有足够充分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为依据,法院应当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在经过法定程序的审理后作出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年8月29日修正,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十八条内容没有变更。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决定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刘X丰故意杀人强制医疗案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C) ()北刑医字第1号 强制医疗 年06月03日 强★★★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P++SDQDSB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特别程序 厉建军崔雨春段朝晖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刘X丰 王翠红王熙妍(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申请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芹。 被申请人:刘X丰 法定代理人:张淑鑫,系被申请人刘X丰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翠红、王熙妍,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机关申请称:年12月17日15时许,刘X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人民路号2单元户住处内,对与其同住此处的被害人范X兰(系被申请人刘X丰的奶奶)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范X兰头部、躯干等部位,致范X兰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刘X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刘X丰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被申请人刘X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刘X丰的法定代理人对申请机关审查的事实及提出的申请没有异议,并表示无力提供更好的医疗条件。 被申请人刘X丰的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机关审查的事实及提出的申请亦没有异议,并当庭提交了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街道阜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刘X丰及其家庭生活困难。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17日15时许,被申请人刘X丰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号2单元户住处内,对与其同住此处的被害人范X兰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击打范X兰头部、躯干等部位,致范X兰死亡。后被申请人刘X丰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范X兰系被打致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刘X丰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申请人刘X丰的到案情况。 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申请人刘X丰处扣押1件毛衣的情况。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公安机关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马扎上的血迹、现场走廊鞋架上休闲鞋上的血迹、现场钢精锅上的血迹、现场电视柜西侧地面上的血迹、现场尸体头部地面上的血迹、盘子上的血迹、刘X丰袜子上和裤子上的血均系被害人范X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矮凳上的斑迹未得到dna谱带。刘X丰毛衣上未检出人血。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范X兰因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证实被害人范X兰的伤情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 证人刘××(系被申请人刘X丰之父)的证言证实,年8月份,刘X丰快开学的时候,其发现刘X丰的精神有些反常。刘X丰到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报到几天后,辅导老师打电话说刘X丰精神不大好,其与前妻张淑鑫到学校把刘X丰领回家,然后给刘X丰办了休学手续。到了年12月14日其带刘X丰搬回原四方区人民路号2单元户内与范X兰共同居住。年12月17日刘××上班回来带刘X丰去拔罐,到了下午到范X兰房间要了10元零钱又回单位上班。当日16时至17时许刘X丰数次给其打“爸爸,你在哪你挺好的吧”,当晚回家未发现异常情况。年12月18日13时许,其突然想起范X兰怎么没有动静,当其打开范X兰的房门时发现范X兰躺在地上,地上到处都是血,已经死亡。其询问刘X丰,刘X丰瞪着眼睛,很平静,什么也不说。其随后打电话联系亲属到其家中。 证人刘新×、刘永×、刘×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后刘新×、刘永×、刘×闻讯赶到人民路号2单元户得知范X兰被刘X丰殴打致死的情况。 证人孟××的证言证实,其系被申请人刘X丰所在大学的辅导员,刘X丰在学校上学期间精神异常,后来刘X丰父亲给其办理了休学。 被申请人刘X丰的请假条、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证实刘X丰在上大学期间自年9月12日至10月8日请假,后于年10月10日休学的情况。 被申请人刘X丰的相关病历证实,其因精神疾病于年9月3日医院就诊的情况。 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系被申请人刘X丰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管教,刘X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睡觉很少,从不和监友交流。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分析(鉴定书内容略)认为被鉴定人刘X丰应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关户籍证明证实,刘X丰、范X兰等人的身份情况及其亲属间的相互关系情况。 鉴定人潘××、崔××、田×的当庭证言证实,经鉴定刘X丰的病症系精神分裂症,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如不及时进行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刘X丰及其父亲刘××工资收人低、家庭生活困难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刘X丰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该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该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其家庭目前无法提供更好的监管及医疗条件,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刘X丰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刘X丰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提出的申请均没有异议,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决定: 对被申请人刘X丰强制医疗。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