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在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一、案情简介 年3月4日,刘某以其同居女友白恩秀之父母白某和廖某为被告起诉,请求白某和廖某承担被监护人白恩秀因伤害刘某之女致死给刘某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共计50万元。白恩秀,女,34岁,自年与刘某同居。年1月,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朗(17岁)从寄宿学校放寒假回家,因琐事与白恩秀发生冲突。双方扭打中白恩秀用水果刀将刘恬朗颈部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刘恬朗死亡。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白恩秀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现仍住精神病院治疗。 二、法院裁判情况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白某和廖某提出,白恩秀于年春节前与刘某登记结婚。刘某是白恩秀的丈夫,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刘某于婚前即得知白恩秀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情况,且白恩秀出事时正值其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故不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该院经审理查明:白恩秀家母系一方有精神病家族遗传病史。其女子秀美异常,青春期始间歇性发病,表现为花痴类,但结婚后如婚姻美满,亦有可能不再发病。白恩秀的母系亲属中多有此种情况。白恩秀曾因婚姻问题致使精神病发作,几次住院治疗,在离婚诉讼中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随其父母生活。年,刘某认识白恩秀后,要求与之同居,白恩秀之父母亦认为再婚对治疗女儿的精神疾患会有帮助,因此,在将白恩秀的情况告知刘某后,见到刘某仍能善待白恩秀,遂默许两人同居生活,但要求刘某与白恩秀正式结婚。年春节前,在白恩秀父母的一再催促下,刘某与白恩秀带着结婚证回家,告知白某夫妇两人已经登记结婚并宴请亲友。但实际上,结婚证是刘某花钱找人伪造的。年,白恩秀发病在大街上追逐其他异性。刘恬朗得知后深感羞愤,经常于回家休假时辱骂白恩秀为花痴,致双方关系紧张。但因刘恬朗平时上寄宿学校,在家时间不多,故刘某对此未予重视。 该院经审理认为,白恩秀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与刘某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白恩秀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但刘某以伪造结婚证的办法欺骗白恩秀之父母,使其误以为白恩秀已经与刘某结婚,其监护责任随之转移给刘某。且白恩秀刺伤刘恬朗时,其与刘某共同生活,已经实际脱离了父母白某与廖某的监护,因此不能要求白某与廖某承担民事责任。刘恬朗遇害时不满18岁,为未成年人,刘某作为父亲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刘某明知女儿与白恩秀之间存在矛盾,白恩秀又有精神疾患,却放任女儿与白恩秀单独相处,对刘恬朗致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于白某与廖某是否应当就白恩秀伤害刘恬朗致死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由于目前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既然已经查明刘某与白恩秀并未登记结婚,刘某就不是白恩秀的法定监护人。白某和廖某作为白恩秀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另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故二人应对白恩秀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刘某未与白恩秀登记结婚,二人属于同居关系。但刘某以欺骗的手段使廖某和白某误以为其已经与白恩秀登记结婚,白恩秀家亲友甚至邻居均知道白恩秀已经再婚。刘某的欺诈行为是廖某和白某放弃对白恩秀进行监护的原因,故廖某和白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既然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廖某和白某作为白恩秀的父母就仍然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廖某和白某在明知女儿白恩秀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其与他人同居生活,且对其进行结婚(进行婚姻登记)这样明显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不加以干预,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但刘某诱使白恩秀脱离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并用欺诈的手段,误导白恩秀的父母,使其误以为女儿已经结婚,刘某作为白恩秀之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恩秀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受害人刘恬朗未成年,刘某作为监护人放任其与白恩秀共同生活,没有尽到对刘恬朗的监护责任,因此,应减轻白恩秀法定监护人廖某和白某的责任。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白恩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白某和廖某为其法定监护人。我国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监护人也要承担管教被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本案发生在《侵权行为法》实施之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依据应当是《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分析认定白恩秀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 白恩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父母白某和廖某,因此,白某和廖某应当承担对白恩秀的监护责任。即使在得知白恩秀并未与刘某结婚的情况下,白某和廖某主张其因受欺诈误以为刘某与白恩秀结婚,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刘某,故不应承担监护责任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白恩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白恩秀的精神疾病,恰恰与其婚姻失败和与异性交往的病态需求有密切关系,且明显影响其对与之交往的异性的人品、性格、经济状况、是否适合与之缔结婚姻等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白某和廖某明知白恩秀存在上述问题,却错误地以为只要女儿再结婚,病情就会好转。因此,见刘某喜欢白恩秀,就放任其与白恩秀同居,实际上使得白恩秀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虽然白某和廖某要求刘某与女儿白恩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对白恩秀进行结婚登记这样与其精神健康状态不符的重大民事行为进行代理,而是轻信了刘某的谎言和其伪造的结婚证,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白恩秀彻底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白某和廖某对女儿白恩秀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在白恩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不能免责。 其次,造成白某和廖某对女儿白恩秀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刘某以欺诈手段诱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恩秀脱离法定监护人之监护,因此,刘某应对白恩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明知白恩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与之同居,在白恩秀的父母一再要求二人结婚的情况下,伪造结婚证欺骗白某和廖某,使之误以为白恩秀已经与刘某结婚,刘某作为白恩秀的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从而放弃了对白恩秀的监护。刘某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白某和廖某对女儿白恩秀的监护权。作为监护权的侵权人,反过来要求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是不能得到支持的。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其诱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恩秀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时起,就应当负起保护白恩秀的不受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和不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责任。刘某自称其因与白恩秀并非夫妻,故没有监护白恩秀的法定义务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来源有几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二是来源于职务或职责的要求;三是因先前的民事行为导致其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带邻家未成年的孩子去游泳,则因此负有在游泳期间保护其安全的注意义务。刊载了因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的文章,在文章失实被证实后,就有义务应受害者的要求刊载更正声明。正是由于诱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与之共同生活,刘某就因此有义务保护白恩秀不受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和不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受害人刘恬朗为刘某之女,尚未成年。刘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刘恬朗有教育保护的责任。刘某明知刘恬朗与白恩秀关系紧张,且白恩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却放任刘恬朗单独与白恩秀相处,因此,刘恬朗被白恩秀伤害致死一事,刘某未尽到对刘恬朗的监护责任是有直接关系的。刘某主张白恩秀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二审法院正是综合考虑到白恩秀之父母白某和廖某放任白恩秀与刘某同居生活,轻信刘某的谎言,放任白恩秀自己进行结婚登记这种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和刘某使用欺诈的手段,诱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恩秀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又没有负起保护监管白恩秀的责任以及对刘恬朗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两个方面的因素,对刘某提出要求白某和廖某赔偿物质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部分支持。对于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未予以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在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韩玫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北京白癜风哪家医院好白癜风早期发病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