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的员工向单位提交的辞职信是否有效

时间:2021-12-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

案例

张某于年8月入职某银行,年以来一直在运营管理部工作。期间多次轮换部门和岗位。年10月31日,张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5月16日,张某离职前最后一次换岗。年5月20日张某在电脑上写好电子版的辞职信(内容与最后递交公司的书面内容一样),并将该文档保存在U盘内。年6月28日,张某把其在电脑上已写好的辞职信打印并签名后,于当日向公司提交了该《辞职信》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张某在《辞职信》中表示:由于身体状况变差,现时工作令其感到力不从心。为了不因其个人能力而影响工作安排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辞职,希望能在7月第一周内正式离开,并要求如期发放在职期间未发放的奖金。随后张某的主管黄某就其辞职与其谈话,但未能改变其辞职的意愿。年7月5日,张某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后,从次日起没有再上班。双方于同月12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年7月23日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年7月12日依法解除,张某也在该证明书上亲笔签名。公司向张某发放了年7月份当月的工资。

离职次月,张某开始尝试找新的工作。年1月15日,张某丈夫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年2月1日出具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如下评定:被鉴定人张某因患有“心境障碍:抑郁症”,出现情绪低落、兴趣减退、乐趣缺乏等症状,受疾病影响,对事物的判断能力部分削弱,其行使民事事务权利的能力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能力及保护自己及个人利益的能力均下降,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见表达,其病程已达一年以上。

张某于年5月29日申请仲裁,要求仲裁裁决:1、确认张某与公司于年7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该日起恢复;2、公司支付年7月至年6月的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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