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川师大学生被室友砍头案”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发布对于嫌犯的法医精神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腾飞患有抑郁症,对其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人芦海清的哥哥在微博中连发三个“为什么”: 一时也引发了广泛讨论,有心理背景人士提出专业意见: 更多的人是单纯表达不满: 抑郁症患者当然不可以杀人,鉴定意见也没有表示,滕飞免除了法律责任。网友们对这份鉴定意见有一定误解,但也可以看出很多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观感:嫌犯装病意图脱罪。 为什么这么多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信任?精神病鉴定又是如何出炉的呢?一张鉴定书能否免罪? 一、“鉴定”出的网络流行语近年来,因为精神病鉴定一炮而红的网络词语并不少: 流行语一:“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他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年9月6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季进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网络一片哗然。 流行语二:“旅行性精神病” 年,黑龙江籍导游徐敏超带团去云南丽江游玩时,因不理解地陪导游改变旅游线路,与对方争执。他跑到一家商铺,借走匕首,刺伤店主后一路逃奔,路途中他又刺伤了20人。 徐敏超被鉴定为“旅行性精神病”,最终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丽江中院判刑15年。当时,也有很多人表示不满。 如果说流行语只是外界对精神病鉴定领域的不理解的话,下面则是精神病鉴定领域实实在在的问题: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年,内蒙古发生一起司法精神鉴定腐败窝案:为使嫌犯逃避刑责,收受贿赂的司法干警串通鉴定医生联手造假,出具虚假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该案共30多名涉案者,其中司法系统人员高达26名,隶属自医院,更是从院长到一般干警,多人被捕,几乎成建制塌陷。 除了涉案人员之多,该案的另一让人惊讶之处是舞弊门槛之低——只要出元,便可以收买鉴定人员出具虚假的精神鉴定。 学界对精神疾病鉴定出现的问题也有广泛讨论。 年《中国司法鉴定》刊发论文《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面临问题之应对》(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代阳)中提到,“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饱受争议和质疑,时常发生提供错误鉴定意见的案件。从表象上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存在重复鉴定率高、鉴定意见不稳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成了诉讼中敏感忌讳的领域。从实质上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体制存在严重问题,鉴定资格注册制只解决鉴定人鉴定能力的形式要件,鉴定人职业化使得鉴定人脱离精神医学临床岗位使其知识过时而专家身份蜕化。在鉴定内容方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可能会超越鉴定人职责和能力回答法律问题、终极问题。在鉴定的思维方法方面,没有建立科学的鉴定路径,没有遵守无病推定原则,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病史等信息资料不做审查。” “最为有名的案例是十年前的南通姐妹泼硫酸案:此案先后历经五次鉴定,出现了四个不同鉴定结果。其中两次鉴定结果更是针锋相对:一个认为‘王逸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有学者曾分析过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诊断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诊断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二、精神病到底是如何鉴定出来的?虽然精神病鉴定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一场正规、程序化的鉴定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维护精神病人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鉴定人员:三名以上具有司法、卫生部门批准的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专家 鉴定方式:以“话聊”为主,还有审查材料、实地观察等。 鉴定过程: 首先要确定被鉴定人有没有精神疾病,有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及智力缺损症状,这是医学要件部分,是基础; 之后专家会要求被鉴定人描述作案的动机和经过,以此考察被鉴定人的认知、思维、智能、情感、行为、综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认能力等,鉴定时配以脑电图、心电图等理化检查和心理测验。 最终综合这些考察结果得出结论,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轻重程度,并评定其作案时的责任能力或民事能力的因果关系。 问:装精神病能否过关? 精神科主任医师吴化民:有些人一问三不知,甚至连自己姓什么这样的问题也说不知道;有些人是主动向鉴定人员描述自己有哪些精神病症状;还有的人属于‘人来疯’,只要周围有人时就进行夸张、做作的表演,这些都可能是假扮精神病人的表现。不要认为精神病无法用仪器检查出来就可以轻易假扮,一般人装疯不会超过一个月,即便再狡猾的被鉴定人,也肯定会在三个月内露馅儿。 问:如何判定“精神病患者作案不构成犯罪”? 精神科主任医师吴化民: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问:精神病鉴定是“拍脑门”? 精神科主任医师吴化民:据了解,精神疾病共分十大类,至少有个诊断名词,每一个诊断名词的背后都有其自身规律。精神疾病也有相关的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来落实这些诊断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经验和思想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很大的出入。这也解释了为何会出现一些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多次鉴定,结果均不相同的情况。只要严格遵守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要鉴定者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格,公众就不应该怀疑其鉴定结果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三、精神病人有“杀人执照”?电影中的那张“杀人执照”,现实中,有很多人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精神病人也有”。 理由是现行《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川师大血案”中,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滕飞患有抑郁症”,对其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请注意:是意见,而不是结论。 刑事诉讼法年大修后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这意味着成为“对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欠缺,侦查、公诉机关不能对此作最终结论,其鉴定只是其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最终还应由法官确定。 请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即使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律明文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量刑时要根据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刑事责任能力大小、危害后果及案发后认罪态度、社区意见等综合考虑。 在“川师大血案”中,受害人哥哥微博中说到的嫌犯的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要考虑。 小编也搜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年来一些精神病人凶杀案,法官量刑时并没有“减轻处罚”。 此案中,胡某因与同村村民的平时矛盾,将黑手伸向了村民们的孩子,将两个7、8岁的孩子扔下山崖致死。 胡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对当时违法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一审认定被告人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胡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则认为胡某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一审法院没有对其限制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二审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此案中,钱某当日在路上遇见村民便拉手、拥抱,言语异常,大喊大叫,先后殴打了他的母亲、继父和其它三名村民,并将他的母亲和其它三名村民丢弃于堰沟内,最终导致四人死亡。 钱某被鉴定为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当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辩称,钱永军有精神障碍,无限接近无刑事责任能力,只承担极小部分刑事责任。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也没有减轻处罚,只考虑了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钱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结束语当精神病人与免死金牌划上等号,当精神病鉴定与杀人执照连成直线,其实并不是公众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满和歧视,而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机关量刑是否全面的焦虑。而公众的质疑和监督也有助于司法的进步,每一个个案都十分重要。作者:栾红 编辑:周文超 来源:《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面临问题之应对》、辽宁法制报《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南方周末、新周刊、京华时报、新浪微博、新京报、齐鲁网等。 大批劣质茶叶流入广东茶楼酒楼,这种茶你一大批劣质茶叶流入广东茶楼酒楼,这种茶你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