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nbsp不处罚以外还应

时间:2016-11-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

精神病人犯罪,

不处罚以外还应有什么?

上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致4死事件。伤人者陈某今年48岁,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曾长期住院治疗。事发后,陈某家人将其控制。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案件频发,且嫌疑人作案手法大多残暴,案件性质恶劣。

在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川师大杀人案中,滕某极其残忍地杀害了其室友。案发后,滕某被判定患有抑郁症,为部分刑事能力者,这意味着他将有可能逃脱死刑。

精神病人,尤其是完全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是毫无规律可循的,对社会造成的威胁更大于精神正常的罪犯,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处以刑事责任,但这不代表精神病人可以不被法律约束。

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在关于精神病犯罪的法律条文中对犯罪后的精神病人的看管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些条文看上去很美,但仔细推敲,会发现这些规定都是带有建议性的,且并没有进行一些细节上的落实,无法用于处理一些现实问题:

什么程度才是政府需要强制治疗的?

如果家属和监护人不具备对该患者看管和治疗的财力物力,选择不治疗放松监管甚至不监管该怎么办?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亲人患有精神病已是令人悲痛的事,却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照顾、监视精神病患,且因疏忽造成的严重后果都将由这个家庭来承担,我认为这是很残酷的。

同时,法律对于精神病犯罪的宽容和简单规定,也可能使很多在犯案时并未丧失自控能力的嫌疑人通过自己曾经的精神病史甚至通过捏造一个精神病史来逃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审理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时,法院一定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鉴定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意识是否清醒?

在这个问题上,再公正的法官,也只能很大程医院的一份鉴定书进行判断。

除此之外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宽容,俨然让精神病人成为了一个在法律面前与常人不平等的群体。

试问,若用于规范社会、制止恶行的法律无法对这个危险的群体进行很好的控制,那么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要如何保障?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要如何实现?

我认为,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条文应得到全面合理的调整比如怎样预防精神病人犯罪,在精神病人犯罪后向哪些主体进行追责,如何追责:

不能让责任仅仅落在精神病患者家属的身上。

怎样监管和治疗犯罪后的精神病人:

面对家属无力监护的情况,政府应承担起责任,且应在法律条例中详细说明政府要如何帮助无力监护精神病患的家庭,并设计一套详细合理的救济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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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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